移民法和婚姻法,哪個更牛?
移民法和婚姻法本來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法律領域,然而在很多涉及到人權申請的移民案件中,都會或多或少涉及到婚姻法(更大範圍來說是家庭法),因此了解一些這兩類法律之間的聯繫和區別對於移民案件的申請還是會有很大幫助的。
我們上面所說的以人權為基礎的移民申請一般包括配偶簽證申請,未婚同居居留申請,以家庭生活為基礎來申請的特許居留,和子女家庭團聚簽證等。我們會在下面把婚姻法有可能對這些簽證申請的影響進行詳細的說明。

有了結婚證,還不算是夫妻?
結婚證在婚姻法和移民法中所起的作用完全是不一樣的。
在婚姻法中結婚證是證明兩者之間關係的唯一證據。任何人只要出具了結婚證,就可以證明自己是對方的配偶。結婚證是否有效完全取決於簽髮結婚證的當地的法律。比如有些國家(中國,英國等)要求雙方必須在場才可以簽髮結婚證,如果事實證明只有一方到場,就可以說明這個結婚證是無效的。另外一些國家(比如中南美洲的一些國家)則只要一方到場就可以,另外一方則可以找人代替。還有一些國家仍然承認傳統婚姻,也就是沒有正式的官方登記,而只是有族人見證就可以。因此,一個結婚證看起來在一個國家無效,並不代表是真的無效。關鍵是看簽髮結婚證的當地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在移民法中結婚證只是證明雙方關係的一個證據。申請人如果說自己和贊助人是夫妻的話,移民官員不光會要求申請人提供結婚證,還會要求其他更多能夠證明雙方關係的證據。這些比較常見的證據就是雙方在一起的生活照片,地址證明,通話記錄,匯錢記錄等等,而且是越多越好。
在涉及到夫妻關係的簽證申請中最為常見的錯誤,就是申請人把自己和配偶的關係想當然了。好多人都認為,自己和配偶結婚證都領了,根本就不需要再證明任何東西了。這是完全錯誤的。移民法要求申請人在遞交申請的時候必須證明自己的關係是真實而且是持續的。如果證明不了這一點,移民局就可以說雙方的關係要麼是假的要麼是已經中斷了。好多申請人本來婚姻關係是真實的,就是因為沒有提供足夠的證據反而被移民局拒絕了,實在是非常可惜。
從另外一個方面來說,如果申請人因為簽證被拒而無法和自己的配偶生活在一起,兩個人從而決定要終止關係的話,千萬不要忘記處理好自己的結婚證,因為它不單單是一張紙(在英國)或者是一個小紅本本(中國的結婚證),在婚姻法中它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如果你把自己的結婚證忘記的話,你有可能會面臨下面兩種嚴重的後果:
重婚罪:你首先必須先離婚,把自己現在的結婚證處理掉,您才可以再結婚;否則就是重婚罪。千萬不要認為移民官員說你們的婚姻是假的,您的結婚證也是假的。在婚姻法上,它則是100%真實的;
財產的繼承權:如果您沒有遺囑的話,按照多數國家的法律規定,您的絕大多數,甚至是全部遺產將會自動由您的配偶來繼承。那麼您的配偶是誰呢?就是那張說不定早被您遺忘的結婚證上的人。這也就可能會出現戲劇性的一幕:您認為您的遺產將會有自己的子女或者親戚來繼承,但是說不定最後他們只能空歡喜一場,而不得不把所有的財產交給一個他們從未見面的人。
因此,如果您的簽證沒有成功,兩個人無法生活在一起,千萬不要把您的結婚證放到一個容易被遺忘的角落。
沒有結婚證,也可以是夫妻?
好多人都有一種誤解,認為只有自己結婚了才可以申請配偶簽證。這實際是完全錯誤的。移民法中的配偶簽證是針對兩類人的:一類是領有結婚證的配偶;另外一類是雖然沒有結婚,但是已經要夫妻一樣生活在一起兩年時間的未婚同居者。
這樣就會為好多人申請配偶簽證提供了很方便的條件。我們都知道好多人由於擔心財產上的糾紛,寧願長期生活在一起,而不願意領取結婚證。如果是您遇到了這樣的情況,您的另外一方無論您怎樣說就是不願意去領取結婚證的話,您完全不需要擔心。您只需要準備兩個人生活在一起兩年的證據。您同樣也可以申請配偶簽證。
其實,不光是配偶簽證,我們知道特許居留簽證也是有同樣要求的,只不過是對於特許居留簽證申請來說,申請人一般在英國是沒有合法居留的。這是兩類申請人不同的唯一地方。
然而所有的事物都是具有兩面性的。雖然從移民法的角度來說,沒有結婚證也可以申請配偶簽證或者特許居留固然是好的事情,從婚姻法的角度來說卻並不一定是好事。好多人和自己的伴侶生活在了一起,平常總是以老公或者老婆的名義相稱,現在又拿到了移民身份,應該說是100%的家庭了,然而婚姻法上卻並不這樣認為。
按照英國的婚姻法規定,未婚伴侶的財產一般是不受法律保護的。舉個例子,您也許和自己的配偶生活在了一起很多年,有了孩子和積蓄,於是決定買房子。雙方說好,房子註冊在一個人的名下,但是又一方的工資來供養,另外一方的收入來補貼家用。您也許認為您會擁有房產的一半產權,但是如果您將來發生糾紛的話,法庭也許會讓您失望。由於您沒有結婚,按照道理這個房產首先應該是屬於對方的,而不是家庭的公共財產。
因此,如果是真正好的伴侶在這種情況下,在沒有買房子之前應該考慮把兩個人的名字放進去,或者寫下合同,或者乾脆就正式辦理結婚,一了百了。其實不光是房子,其他財產一旦發生糾紛,又何嘗不是如此呢?
婚姻法再延伸一點?
我們上面說了,涉及到以人權為基礎的簽證申請除去配偶簽證之外,還有子女定居簽證申請或者是以子女的英籍身份來申請的簽證。這裡實際上就涉及到婚姻法之外更廣泛的家庭法。
在我們的工作中,經常會遇到這樣的詢問:如果我想把自己哥哥的孩子領養過來,他可以加入英國國籍或者免費上學嗎?這實際上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看。
首先從家庭法的角度來說,如果您按照國際方面關於領養的要求走完了所有的程序,您哥哥的孩子從法律上就成為了您的孩子,享有您的財產繼承權。但是在申請入籍和簽證問題上就是移民問題了。移民局首先要考慮的就是您的領養是否是真實的,是否是為了移民簽證或者身份而故意創造出的領養。比如說您自己沒有孩子,您哥哥有好幾個孩子,在這種情況下讓您領養一個也許就是真實的。相反,如果您哥哥就一個孩子,而您有好幾個孩子,在這種情況下您的領養就會很難解釋。移民局也就可能認為您的領養是假的,從而拒絕孩子的簽證申請。
在簽證申請中涉及到家庭法的情況還有一種,就是申請人和不是自己親生的孩子生活在一起。按照移民法的要求,一個人只要和一個孩子像父子或者父女那樣生活在一起,無論是否有血緣關係,他們就已經形成了真正的家庭,是真正的父子或者父女。反之,如果他們不生活在一起,哪怕他們之間有血緣關係,在移民法上他們之間的父子或者父女關係也不會得到承認的。因此,申請人在這種情況下,所應該考慮的應該是雙方的實際關係,而不是婚姻法上的血緣關係。
當然了,在移民法上,雖然移民局承認了一個人和一個孩子存在着父子或者父女之間的關係,但是並不代表在家庭法上,家庭法庭也會這樣認為。基本的法律規定,如果雙方沒有血緣關係,在繼承權上就會疏遠很多,甚至沒有繼承權。
總而言之,婚姻法和家庭法本來不存在孰輕孰重的問題,關鍵是我們考慮的到底是移民的案件還是婚姻或者家庭的案件。在移民案件中,我們自然要按照移民法的要求去準備申請;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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