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租房關於租約、租期的注意事項
相信大家在英國租房應該或多或少都曾有過關於「租約」的疑問,尤其對於初來乍到的留學生來說,想要體驗自己在外租住房子的樂趣,但同時又搞不清楚關於租約、租期的相關規定,心裏面很是糾結。其中大家比較多的問題,都是在於「租約到期後該怎麼辦?」,「在租期內能不能提早離開?」,「如果可以(或者不可以)又該怎麼做?」等等……
尤其現在臨近1月,冬季開學或者是要開始新學期的留學生們,都可能處於正在找新房子的階段,所以針對大家常見會有的租約問題,今天就做個總整理。

如何終止租約?
講到終止租約的問題,首先我們必須要分成兩個方面來看:1. 約滿離開;2. 在約期內提前離開。
一般來說,在這類的私人住房租賃上,房東或者中介通常會提供租客具有固定時長的「短期保證租房協議(Assured Shorthold Tenancy)」。這類租約通常是提供1年、2年或者更短的6個月租期(尤其是針對學生來說)。
這種租約的租期是屬於「固定時期(fixed term)」,也就是說,租客不可以在固定時期之前提早結束租約,否則房東可以要求租客支付剩下時期的租金。
舉例來說:小明的租期是8個月,但他在住滿6個月時就想要提前搬走,這個時候在沒有其他特殊條款的情況之下,房東是有權利要求小明把剩下2個月的租金也給付了才可以搬走的。
知道了這個大前提後,我們就可以再回來看看兩種不同的情況下,租客想要搬走、終止租約的詳細做法:
1. 在約期內提前離開
中斷條款(break clause)
在租約上有「中斷條款(break clause)」的情況下,租客是可以依照租約上的規定來提早結束租約的。換句話說,假設你是正在找新房子的租客,你在要簽約的時候,可以向房東或者中介詢問看看,是不是可以在租約內加入「中斷條款(breakclause)」。因為對於某些人,尤其是留學生來說,也就是在英國呆個幾年的時間(尤其是碩士課程,也就是1至2年的時間),扣除掉一開始住在宿舍的時間,有可能自己只需要找個可以住個幾個月的房子。
但是,許多房東或者房屋中介,提供的租約往往是1年起跳,留學生如果什麼都不知情就傻傻地簽約了,之後很可能會反而損失了一大筆錢。這也就是為什麼,如果租客們覺得自己不會租到所規定的租期那麼長,可以事前跟房東或中介討論在租約中加上「中斷條款(break clause)」的可能性。
所謂的「中斷條款」,指的是在固定時期(fixed term)內,房東和租客雙方都有提早結束租約的權利。租客和房東須在固定時期內,以書面通知對方來中斷租約。
舉例來說:小明和房東簽了1年的租約,裡頭加上了中斷條款,規定租客必須至少住滿6個月。那麼,即便小明沒有住滿1年,但他已經住滿了6個月,他就可以按照租約內的規定,提早告知房東自己想要搬走(通常是提前1個月至2個月告知);而房東也不能無理拒絕他。
轉租(Assign)或分租(Sublet)條款
這類條款指的是原租客想要在租期內提早搬走,而租約里又沒有中斷條款(因為在很多時候,房東們會傾向於把房子長租出去,而不是不停地找新租客,因此不太願意加入中斷條款),那麼原租客在找到其他人來頂替自己的租約的情況下,也可以提早搬走。
需要注意的是:在這種情況下,租客必須提前(按租約的規定)通知房東,自己什麼時候想要搬走,以及找到承租者想要承擔餘下的租期。房東一般是不可以不合理地拒絕轉租的許可。
獲得房東同意
如果租約中既沒有中斷條款,也沒有轉租或者分租條款的話,那麼租客若是想提前離開,就必須和房東商量了。只有在房東允許租客離開的情況下,租客才可以離開;否則就是違反合同。房東有權追究租客的違約責任。需要注意的是:在詢問房東的意願時,最好是以書寫的方式,像是書信或者電郵,才能留下確切的證據,避免之後的誤解或糾紛。
約滿離開
一般來說,如果租約到期後,租客沒有搬離房屋的話,原本的「固定租期(Fixed term)」就自動變成「周期性租期(Periodic tenancy)」。周期性租期可以是無期限的。根據租約各自的規定,周期性租期的「周期」可以是以「周」,或者以「月」計算。
如果租客住到約滿的幾個月後,決定要搬走的話,也是需要依照租約上的規定,提前告知房東(像是提前1個月告知),房東同樣也不能拒絕租客的終止要求。那如果是租約剛到期的那天(也就是租約最後一天)想要搬走呢?你的租約上同樣會有規定,你是否應該要提前告知房東。需要提前告知的情形有以下:
你的租約上有寫說:如果你打算在租約到期當天離開,你需要提前告知房東;
你的租約上有寫說:在「固定租期(Fixed term)」結束後,這份租約會自動以「周期性租期(Periodic tenancy)」持續下去。
需要注意的是:你需要提前多少時間告知,也是要依照租約上的規定(像是1個月)。另外,如果你的租約沒有特別指出來,那麼租客不需要提前告知也能在固定租期(Fixed term)租約的最後一天搬走。
聯合租約
對留學生來說,和自己的同學和朋友一起租房,也是留學生活中很大的樂趣之一。而這時候,像這樣三五成群的租客們一起租房,就可以跟房東簽訂「聯合租約(Joint Tenancy Agreement)」。「聯合租約」就是要求租客一次性地把房子裡面所有的房間都承租下來,也就是不以單獨房間(一間一間地)各租各的。
每位租客在這棟房子內都有着一樣的權利和責任。如果其中一位租客想要離開,就需要找到新的租客來替代他或她,否則留下來的租客就需要負擔離開的這位租客的租金。
這種租約的好處在於簡化了租約合同,不需要針對每個房間分別簽合同。但是也有一定的壞處,因為若是聯合租約中的其中一個人違反了合同(例如:沒有按時交付房租),其他人也會被視為,同樣違反了合同。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你有意想通過聯合租約來租房的話,一定要找到非常了解、非常值得信賴的朋友,以免將來發生不必要的糾紛。
最後,在租房方面,除了租約以外,還有其他方面如押金,房屋修繕,地稅和水電賬單等問題,都是租客們在租房前需要事先做好功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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